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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草消费税调整的几个阶段和对烟草行业的影响

2009/6/20 13:06:19 来源:博客

   (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第一次税收调整的时候,由于1994年确定的卷烟消费税政策中对不同档次的卷烟都按照统一的税率40%征收,使得烟草生产企业更倾向多生产利润较高的高档卷烟,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低档向高档转移,市场广阔的低档卷烟出现了供不应求现象。这一税收政策也使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中小烟厂出现严重亏损。那时导致大家都不愿生产低档烟,低档烟生产越多亏本越多。

   (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一类卷烟的税率提高了10%,四、五类卷烟税率降低了15%.这一政策实施后,低档卷烟产销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烟厂的生产由于减税而复苏,高档卷烟比重大的大型名牌卷烟厂由于税负的增加利润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业原有的优势地位,使得小烟厂的关停并转变得更困难,给行业的组织结构调整带来了不利影响。此外,这一时期,卷烟消费税一直按照出厂价从价计征,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很多烟厂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那个时候,中国烟草就进入了战国时代,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烟厂小品牌让大品牌压力很大,记得当年湖北18个烟厂,红塔山就是这个时候开始走下坡路的。这样税收对中国烟草做大做强很不利,导致品牌集中程度不高,企业多而不强,无法提高整体竞争实力。

   (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地方政府最关心的就是税收了。2001年,为了促进烟草行业“扶优关小”的内部结构调整,国家又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第三次改革。2001年税改后,全国烟草行业消费税总体税负由原来的40.5%上升到47.3%,提高了6.8个百分点。新税制将高档卷烟税率由50%降为45%,低档卷烟的税率由25%提高到30%,并对每箱加征150元的从量税,大幅度提高了低档卷烟的税赋。这次调整对以生产中高档卷烟为主的名牌大企业影响不大,总体税负基本稳定。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2001年的税改除了税率的调整之外,计税办法从原来的从价计税改为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改为调拨价或核定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式避税的空间。

   (4)2009年,此次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由原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调整为在卷烟生产环节与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对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加征一道从价税,消费税税率为5%。二是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由30%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每标准箱150元。

    这次税收调整给我们商业企业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在税收增加的同时,提高企业利润,确保企业利润不下降。既要加强基础管理,还要控制费用开支,厉行节约。要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提高成本控制。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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