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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油菜籽收购加工补贴管理办法(3)

2009/6/17 13:07:05 来源:财政部
    (十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在省级相关部门、集团总部审核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抽取2-3家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专员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审查结果。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

    (十四)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集团总部报送的第一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按初步确定的收购油菜籽数量和菜籽油加工数量,以及补贴标准和一定比例进行预拨。地方油脂加工企业的补贴,中央财政预拨给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的补贴,中央财政预拨给集团总部。

    (十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二次审核结束后,财政部根据各专员办事处报送的审核结果,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十六)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应于10日内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六、附则

    (十七)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作为补贴收入,由企业按现行会计核算要求,统筹管理与使用。

    (十八)补贴期限内发生的商务纠纷、意外事故等,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十九)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油菜籽收购政策,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二十)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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