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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看三鹿奶粉事件如何发展

2008/9/30 9:20:01 来源:荆楚网
   河北石家庄市政府2008年9月12日对外发布,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不法分子在收购“原奶”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为此卫生部党组书记对外宣布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响应,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处置有关事件。
  从对外公布婴幼儿奶粉被“污染”,到把责任推卸给原材料收购不法分子,人们不禁要问:作为具有相当规模的奶粉加工企业,三鹿公司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是如何进行质量控制的?
  从原材料收购,到成品加工,再到出厂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一整套质量监控体系,确保产品不会出现有毒有害物质。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除了相互推诿之外,还是互相推诿。对食品加工企业来说,无论产品生产需要多少环节,也无论需要多少种原材料,企业都是最终责任者。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全部的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追究企业负责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假如把责任层层分解,最终很可能让主要责任人逍遥法外,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原材料供应者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国务院已经责令河北省关闭有关生产企业,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处罚措施。在追究责任事故的过程中,我们既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少数决策者身上,也不能采用分散责任的方法,化解或者减轻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在食品加工行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出现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从源头开始,层层把关,从而确保食品的原材料不会出现有害物质。在这一案件中,需要追究责任的不仅仅是生产加工企业,当地政府食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也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现在,我国在食品行业实行的是跟踪监管制度,出现如此重大的疏漏,显然不仅仅是食品加工行业企业的问题,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更应该深刻反思,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面积戕害婴幼儿的有害食品事件。
  我国之所以建立如此严密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制度,原因就在于我们曾经出现过问题,深刻的教训迫使立法机关不得不制定法律,动用更多的政府资源,确保居民的食品安全。然而在此次事件中,无论是企业内部质量监控,还是企业外部政府食品监管,都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从而让数百吨有害的奶粉分散到全国各地,让那些懵懂无知、正在快速发育的婴幼儿身体受到重大伤害。这不是一般的渎职犯罪,而是一种重大渎职犯罪。社会各界人士不应该把目光停留在食品加工企业,而应该追问当地政府,是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
  大量有害食品曝光之后,当地政府官员成了主角,他们在各种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消息,并声称要进一步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试问:假如当地政府食品监管机关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地督促企业加强监管,那么,此类事件是否还会发生?
  在中国出现了一个非常怪异的现象,几乎所有的食品生产安全事故,最终的责任人都是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而当地政府官员非但不承担连带责任,反而成为执法人员,追究生产加工企业的责任。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在世界许多国家如果出现此类事件,最先被追究责任的是当地政府官员。政府官员必须引咎辞职,然后由不具有利害关系的政府官员成立调查组,深入调查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并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由当地政府官员参与处理此类案件,那么,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是,生产企业负责人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原材料供应者,而原材料供应者既缺乏自我辩解的能力,同时也缺乏赔偿的能力,最终由政府财政出资,赔偿受害人。
  在这一事件处理过程中,能否改变传统的做法,首先追究当地政府官员的责任,然后再按照回避原则,由上级主管机关组织调查,人们还需静观其变。假如由当地政府官员出面调查此类案件,那么,会不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事件平息之后,罚款了事?假如不是有人在包装环节故意投毒,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奶粉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否追究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是否会因此而引咎辞职,人们还需拭目以待。
  此次事件的悲剧意义就在于,不是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是法律体系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在层层追究责任的大背景下,真正的责任人却逍遥法外。
  稿源:荆楚网
  作者:乔新生(湖北省传播法研究会会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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