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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买酒先查“身份证”

2006/6/25 11:05:55 来源:贵州商报

    从7月1日起,贵州省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为识别酒的真伪,可向商家要求查看与所购酒类商品相对应的“随附单”。昨日,省商务厅公布,按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全省将在7月1日起试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暂行管理办法,啤酒暂不实行此办法。

    “随附单”即酒类批发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填写的表明该批酒类商品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内容的单据。该单据可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是酒类商品的身份证。“随附单”由国家商务部统一制定样式,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统一发放,酒类经营企业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到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购买。

    贵州省是一个白酒生产的大省,白酒生产企业在上世纪80年代曾达到上千家,但到2004年底,全省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白酒企业只有218家,其余大多是酒类生产小作坊或无证小厂。在县级以下农村市场,酒类生产、销售基本无人过问;在城市市场,散装酒销售相当严重。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市场准入不严格,商品溯源难以实现。同时,在我省城市市场上,名优高档酒、市场畅销酒被假冒的现象久打不绝,造假手段越来越隐蔽;农村市场小酒厂、小作坊制造的低劣酒和假酒十分普遍,供应的中低档瓶装酒,假冒伪劣产品甚多,质量难以保证。实行“随附单”制度后,通过“随附单”可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不仅可以防止假冒伪劣酒进入市场,还方便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市场,方便经销商、消费者识别真伪。

    据了解,7月1日之前,具有“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酒类监督管理部门购买“随附单”。酒类经营企业的“随附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合法酒类批发经营者和生产企业酒类经营公司,在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时,必须主动开具“随附单”,零售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时,也要主动索取。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也可以向商家提出查看所购酒类商品相对应的“随附单”的要求,对没有“随附单”或货单不符的也可向当地酒类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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