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