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