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南京、西安、武汉、广州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外贸发展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许可证电子化进程,规范有关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简称电子许可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行为,商务部制定了《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