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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2018/4/9 15:24:00 来源: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发布日期】 2018-03-28

【生效日期】 2018-05-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srd.gov.cn/zyfb/sjfg/201804/t20180402_493546.shtml

修改的相关法规为: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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