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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明年起生效

2012/12/7 9:19:00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小作坊小摊贩用地沟油最高罚10万元

    本报讯 沈晓晨 记者陈银江 发自吉林 近日,记者从吉林省工商局了解到,从2013年1月1日起,吉林省将执行《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吉林省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弥补了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空白。《条例》对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条件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违规添加最高罚10万元

    根据《条例》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备案的或者未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摊贩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

    同时,使用、销售废弃物提炼油脂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没收设备;五十公斤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十公斤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终身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

    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条例》还要求,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同时对小作坊的许可区域和项目经营及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也做了详细规定。

    宽严相济 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为促进发展、保障民生,《条例》在制修订中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管理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鼓励小作坊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简化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小作坊提供便利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同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调整。《条例》为规范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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