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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不含防腐剂”也会误导消费者

2016/10/24 10:38:52 来源:食品商务网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产的食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显著标示。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保健食品只能标注注册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选购食品时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本产品不添加色素、不含防腐剂”等类似内容。于是便极易对该产品产生信赖,认为该食品属于安全、健康、绿色产品,而觉得其他未做相应标示的食品则可能系劣质产品。殊不知,按照规定,此类添加剂或物质本就不应当使用,否则就属于不合格食品,应受到相应处罚。也就是说,对本就不该含有的物质过分强调,可能会引人误解,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此外,由于目前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较大分歧,是否系转基因食品足以对食品价格、产品销量、购买倾向带来较大影响。那么,对于某种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就应作出显著标示。而保健品具有一定功效,能够调节人体机能,对食用者产生特定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功能进行标示。否则,一些夸大其词,断言有相应功效的保健品极易让部分辨识能力较差的消费群体,尤其是老年群体,产生迷信依赖,以致于食用成瘾而耽搁了正规治疗用药。

其实,不滥用标示,也是现代社会中对生产厂家的最低要求,即市场经济参与者应当做到诚实守信,不欺不诈。体现到食品行业,就是有一说一,不隐瞒产品的性能、原料、来源及可能对人体造成的负面影响。违反者,既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又可能因欺诈而承担退一赔三乃至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

虽说,质量是产品的王道,但标示也是产品取信于人的关键因素。绝不能将食品行业的产品标示视作可有可无,可轻可重的事情。只有做到如实标示,不故意模糊词汇,制造误解,方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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