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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桃仁冒充“美国杏仁”贸易公司赔了1万多

2016/3/15 9:28:34 来源:四川法制报

四川法制报讯 (记者 曾昌文)明明是扁桃仁,却偏偏在包装袋标注“美国杏仁米”,一个洋盘的名字给成都某贸易公司带来了不错的销量,也带了官司——昨(14)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案件,贸易公司被判退款并三倍赔偿消费者易康1.1万余元。

消费者告状 这家店卖歪杏仁

去年8月28日,市民易康在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办的成都某贸易公司购买了97袋“美国杏仁米(散)”赠送亲友,共计花费3938.5元。

后来易康被朋友告知,他送的不是美国杏仁,而是扁桃仁,又名巴旦木,是两种不同的东西。

易康遂将该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938.5元,并依法三倍赔偿,共计15754元,同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卖家辩称 消费者是恶意索赔

对此,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购买标明为美国杏仁米实为扁桃仁的食品是事实,标明名称与实际食品名称不符是被告过失所致,被告同意退货退款。原告向被告购买食品,其目的是为了恶意索赔牟利,并非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且所购食品本身是合格产品,没有对被告人身造成损害,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高额赔偿请求。

法院查明 系虚假告知诱导消费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销售的“美国杏仁米(散)”实为盐焗扁桃仁,系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将大包装的盐焗扁桃仁拆散分成小包装进行销售,并在小包装袋上自己加贴了标明品名为“美国杏仁米(散)”且未标明生产商的标签。

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杏仁和扁桃仁是两种不同的物质,被告在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为国内生产的扁桃仁的情况下,将其分装并自己加贴“美国杏仁米(散)”的不实标签进行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不得上市销售的相关规定,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易康损失11815.5元,并根据退货数量按每千克136元的价格计算向原告易康退还对应价款。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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