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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区首例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案件宣判

2015/2/17 9:01:02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网2月16日讯(通讯员 李华 王春业) 近日,由莱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某、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宣判,被告人姜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徐某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活动。

   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姜某与其妻被告人徐某在莱山区万光福园建筑附近经营“老姜快餐店”,期间,姜某夫妇购买了2000余斤宾馆废弃的食用油脂(地沟油)制作油条、炒菜等食品,并向附近工地工人出售。案发后,侦查机关从两被告人快餐店内扣押了尚未使用的地沟油6桶共计200余斤,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所扣油脂过氧化值严重超标。

   作为莱山区首例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案件,该案判决后在该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产生了一定的轰动效应,有力地震慑了辖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在做出有罪判决的同时,法院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活动,这也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区首例对相关犯罪的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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