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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贩生产销售“毒豆芽”获刑罚

2014/12/15 15:39: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了使豆芽卖相好,从而获取更多利益,非法使用禁用化学原料催化豆芽,并在市场上出卖销售。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莫清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莫清群一直以来从事豆芽生产、销售生意。在经商过程中,莫清群经他人介绍了解到豆芽生产中加入植物生长调节剂(又名AB粉)可以促进豆芽生长及提高产量,遂向贵州省贵阳市一非法生产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厂家购买了8503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食品添加剂(6-苄基腺嘌呤),在桂平市蒙圩镇其家中使用这些添加剂生产豆芽,并出售给居民食用。经检测,从莫清群处提取的豆芽检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在提取的8503植物生长调节剂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上述物质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清群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所生产的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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