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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改委规定餐馆禁设最低消费 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

2014/10/10 9:18:46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0月9日电  (记者王珂)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办法》将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根据《办法》,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办法》要求,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办法》还规定,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最低消费,有违“消费自愿”

   本报记者 刘 念

   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违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元春。刘元春认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是消费者权益的体现,符合世界通行的“消费自愿”原则。多数发达国家较早前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普遍禁止了餐饮最低消费,以刺激经济。禁止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不仅有助消费者摆脱消费负担与消费陷阱,也有助释放老百姓的消费活力。

   刘元春也指出,新规要取得成效,关键还在落实。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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