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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举报食品问题不满奖励少告工商局 倒贴诉讼费

2014/8/21 15:55:18 来源:广州日报

廖先生向工商局举报两超市的食品质量问题,数月后获通知去工商局领取举报奖励金,每件案件奖励金额为20元。廖先生不满奖励金额及奖励流程,遂起诉要求工商局对其奖励情况重新作出处理。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廖先生均败诉,还承担了两次诉讼的费用75元,除去奖励的金额,还倒贴了35元。

两次举报获奖40元

2013年5月31日、6月4日,廖某威以邮寄方式向中山市工商局提交两份举报材料,分别反映中山市置禾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富业店涉嫌销售无中文营养标签、中文说明书的子母奶、马来西亚小优酪多味果冻等食品;中山市壹加壹连锁有限公司西区社区超市涉嫌销售标签不合格的中盛陈皮梅。

经核查,中山市工商局认为廖某威反映的违法事实基本成立,分别于2013年6月5日、6月8日对上述两家店铺立案调查。2013年10月11日,中山市工商局发出处理举报告知书告知廖某威已对被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通知他前往中山市工商局西区分局领取举报奖励金,但没有告知奖励金数额。

到2013年11月23日,廖某威向中山市工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告知书中提及的举报奖励金额。2013年12月10日,中山市工商局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称廖某威这起案件不涉及奖金发放;不过到2014年1月6日,工商局重新作出答复,告知廖某威两案件举报奖励金额各20元。

廖某威不满意奖励金额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市工商局的原处理举报告知书,并要求工商局对其奖励情况重新作出处理。

两审花了75元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中山市工商局在对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于2013年10月11日发出处理举报告知书通知举报人廖某威领取举报奖励金,但该告知书并不是廖某威在起诉书中认为的奖励决定。因上述举报奖励办法并未规定通知举报人领奖的告知书需写明奖励金额,故上述通知的行为并无不妥。若廖某威对奖励金额持有异议,应另寻途径主张其权利。法院认为廖某威的诉求理据不充分,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廖某威负担。

廖某威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廖某威在中山市工商局查办涉案违法行为时,并未予以协助查办,所以市工商局据此酌情给予廖某威20元的奖励金并无不妥,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廖某威负担。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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