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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塑化剂拷问食品检测公信力(2)

2012/12/17 15:46:49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专业检测机构打太极

  2012年12月11日,《证券市场周刊》的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国家质检中心,该中心负责收样的工作人员对记者称,现在送检酒样,需要出具生产企业的介绍信。否则,只能按盲样散酒给您做检测,因为我们没法核实您送来酒样品牌的真伪性。

  国家质检中心这位负责收样的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就算是有生产企业的介绍信,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也不会写明样品品牌的信息,只能写样品一、样品二进行编号,这些都是三四个月前开始实行的新规定。该工作人员还称,现在对酒类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需要两个月以后才能出检测结果。

  而记者查看了国家质检中心的官网称,委托检验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如需要提前,可办理加急检验手续。但为何现在酒类却需要如此长的周期,国家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记者称,“他们有很重的国家任务,没有时间做此类检测。”并推荐记者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家认监委”)网站,去其他被国家认监委认证有资格检测酒样的机构,并称被认监委认证的机构同国家质检中心一样具有权威性。

  12日上午,《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再次来到国家质检中心,一位自称是国家质检中心办公室主任的女士接待了记者,她称,对于送检的流程只针对送检人,跟记者没什么好说的。

  记者称有样品要送检,该女士称,需要提供厂商的介绍信,若提供不了的话,就没办法写样品信息(相当于散酒盲检)。当记者问到,这个规定是什么时候出的,她称让记者去网上查一下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记者再问什么问题,她以不接受采访拒绝回答。

  记者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并没有查到国家质检中心工作人员所称的规定,随后记者又打电话到质检总局的多个办公室询问该规定,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若按国家质检中心工作人员所称,他们是在三四个月前才开始要求,提供生产企业介绍信的才可以检测的新规定,开始时间约为2012年8月前后,那时正值本刊以国家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为依据,证明张裕葡萄酒含有“农残”。

  事件发生后,张裕公司在北京召开公开的媒体沟通会,国家质检中心主任宋全厚在此会上向媒体声称,“检测结果因为是委托检验,最终的一些数据、发布,结果,肯定是谁拿到报告谁处理,样品来源,要由送样人来决定,检验报告最后的用途是委托人,按照国家质检的方法,把样品,数据监管这是我的责任,但谁发布谁负责。”

  11月16日,酒鬼酒塑化剂事件爆发,有媒体将酒鬼酒送到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天祥”)检测得出,酒鬼酒中的塑化剂含量竟然超标高达260%。据该媒体报道称,当初他们想送检酒鬼酒,首先和国家质检中心联系检测,虽然无数次沟通,几经曲折之后,国家质检中心同意以白酒样品检测。但是,国家质检中心最终以没有酒鬼酒作为生产企业,开具的带有公章的检测介绍信为由拒绝检测。

  后因酒鬼酒“塑化剂”事件,上海天祥也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11月19日,上海天祥就此事在网上发布了澄清声明称,“由于上海天祥没有参与样品的抽取,也不确定样品的来源和抽取方法,以及样品在送达前的保管方式,这些程序由客户实施,并且由客户自行负责。”

  标准缺失监管企业难

  在张裕“农残”风波和酒鬼酒塑化剂被爆出后,生产企业都在第一时间对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发出质疑。首先,认为检测机构检测的产品不一定为该厂家生产,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其次,质疑检测机构是否为国家认可的权威的检测机构。因此,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在这些质疑声中也不再独立,都在第一时间发出声明,声称只对样品负责。

  自此,便有了记者采访的国家质检中心,现在对于送检酒样以及送检人的身份都变得谨小慎微了。可以说,国家质检中心现在只对生产企业的检测开放,并不是作为独立第三方对社会公众的检测开放。

  就国家质检中心要求送检人提供生产企业介绍信的规定,《证券市场周刊》的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苏占军律师,他称,鉴定机构是中介机构,以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为己任,并藉此生存。对送上门来的生意予以拒绝,令人费解。众所周知,鉴定机构合法执业的前提,有赖于许可证的获得及延续。如果它的许可证因接受民间的委托而受到威胁,那么很难有鉴定机构再做这样的傻事。

  苏律师称,实际上,中国法律对鉴定申请没有前述那样的限制性规定;相反,中国法律对单方委托鉴定是持积极态度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允许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第二十八条)。

  苏律师还称,在诚信严重的当今,要求怀疑一方提供被怀疑对象出具同意鉴定的文书,是件很滑稽的事情。这无疑弱化了公众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功能,并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关于网友“水晶皇”在香港检测的效力问题,苏律师称,这要看在什么层面用。对怀疑者而言,在国内无法送检的情况下,境外的检验结论支持了他的事实主张与判断,这就足够了。要求另一方同意这一结论,没有必要,因为他们本身就是矛盾的双方。此外,公众相信谁的说法,是公众的理性,他们自有取舍,相信谁更有公信力。因此,所谓的效力问题,是个伪问题。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检验鉴定机构在执业、职业操守方面,似乎更值得公众信赖。

  2011年6月,台湾发生塑化剂污染事件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列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设定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的临时限量,其目的是排查在食品中人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中国及其他国家均未制定酒类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限量标准。

  而张裕“农残”事件产生的社会意义,就是促使国家监管机关尽快出台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2012年11月16日,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2012年第22号令。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对于白酒送检,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首先体现了大众以及市场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如果酒类生产企业能够正视危机,积极改正,而国家的监管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公众的监督也是推动酒类行业设立相关标准的良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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