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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要“权”“法”同治

2011/5/17 14:47:16 来源:楚荆网

  近日,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区(县)长负责制,统筹推进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实现各环节紧密衔接,有效形成全链条监管。(据5月15日《京华时报》)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消费信心、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均因此而大受伤害。推行食品安全领导负责制,无疑有利于加强领导对保障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知,有利于各部门在领导权力的支持下,顺利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与整治工作。

  然而,说到底,食品安全领导负责制,没能跳出“权治”的窠臼。单纯一个领导负责制,显然也无法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因此,笔者以为,在推行领导负责制,加强“权力”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中作用之时,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和运用“法治”,且要尽量做到“权治”与“法治”的兼施并用,实现综合治理。

  首先,食品安全领导负责制,要落实彻底、问责到位,避免走过场。领导负责制的核心在于负责,关键在于问责。负责要在事前落实,问责则要不留情面。也唯有如此,领导负责制才会发挥应有作用。

  其次,食品安全领导负责制,要依法而行、与法同行,避免权力独舞。社会主义社会,各项事务包括各项政务,依法而治是根本,“法治”是要义所在,终端目标。因此,食品安全领导负责制,本身就应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制度,而不是单纯的领导权威、权力命令。领导负责,要做到以法律为依托、以制度为基本,依法管理、依规治理,权法同治。

  有一个根本的事实是,在食品安全事务中,我们不缺相关监管部门,不缺负责任的领导,甚至不缺法律法规,缺的只是相关部门的认真负责、领导的重视以及法律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在很多时候,“权治”和“法治”甚至是相互冲突的,特别是权力对法律的排斥,所致使的法律执行不力,成为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关键原因。

  因此,建立食品安全领导负责制,能否将“权治”和“法治”的关系理顺,综合起来,配合运用,显然才是关键!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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