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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加强超市管理打击价格欺诈 生活必需品促销最少3天

2011/5/5 17:14:08 来源:人民网

    5月5日报道::记者昨天从天津市商务委获悉,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正常流通秩序,市商务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超市经营活动。通知规定,生活必需品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三个营业日。

    通知规定,在商品标价方面,各大超市须规范商品价格标志,打击价格欺诈,严格执行《物价法》等有关规定,自觉规范商品价格管理,并加强店内商品价签的监督检查,做到价格标志内容齐全、标志内容与实际相符、货签对位。此外,各超市要对降价促销商品使用专用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说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志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超市还要建立价格督察员巡视制度,定期定时对店内商品价签进行巡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工商等部门加强检查,发现价格欺诈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

    在规范促销经营行为方面,各超市须自觉规范促销活动,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活动期间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超市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对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连锁超市统一促销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促销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的以及附加条件等内容的,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促销活动明示的格式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抵触;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记者 马根 通讯员 王磊 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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