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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究责亟待“刑上大夫”

2011/4/20 13:01:42 来源:齐鲁晚报

    只有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施加更大的压力,并通过他们将这种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才能从源头和过程上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流通,为食品安全构筑坚实有力的法律屏障。

    一场由“染色馒头”引发的食品安全监管风暴正刮向全国,除事发地上海外,内蒙古、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等地也展开了针对馒头市场的专项整治。《人民日报》昨天发表文章指出,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对失职、渎职的监管者的司法问责远未到位。文章要求加大对食品安全案件中职务犯罪的查处,对有关监管者、执法者予以司法问责。

    回顾近年来各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从苏丹红调料、有毒大米、劣质奶粉到三聚氰胺、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不法奸商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弄虚作假、掺杂使坏,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堪称典型的谋财害命,有关人员自当被追究刑责,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尽管涉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却几乎未见被追究刑责。《人民日报》的文章由此担心,这次对“染色馒头”事件的司法问责,仍然很可能只针对制售“染色馒头”的问题企业,而不触及事件背后失职、渎职的监管者、执法者。这种担心是不无道理的。

    食品安全究责的这种“刑不上大夫”缺陷,在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在去年7月以来全国查处的40起非法使用2008年问题奶粉生产、销售原料乳粉制品案件中,都表现得十分明显。直到上个月河南查处“瘦肉精猪肉”案件,情况才开始出现实质性的变化。有关部门对养殖、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涉案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处,同时监察部门对53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已移送司法机关12人。如果不出意外,这12名公职人员将被提起刑事指控,为自己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承担刑事责任,从而结束食品安全究责“刑不上大夫”的尴尬局面。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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