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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称“虫草酱鸭”含中药不合法 起诉超市索赔偿

2010/12/10 13:39:29 来源:中广网

    中广网北京12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虫草酱鸭是北京各大超市常见的熟食,今天(9日)上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虫草酱鸭”引发的上诉案件,消费者郝先生认为冬虫夏草添加在食品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超市赔偿。

    法庭上,上诉人郝先生出示购货发票、虫草酱鸭的包装袋,证明物美大卖场出售的虫草酱鸭含有虫草成分,而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2002年相关文件的规定,虫草不允许往普通食品里面添加。

    郝先生: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0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虫草作为名贵中药材,在卫生部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当中,药食同源的物质并不包含冬虫夏草。虫草不能往普通食品里添加,被上诉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虫草成分,应该就是不合格食品。

    被上诉人物美大卖场的代理人则强调,郝先生只是对产品成分提出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理范围。

    物美大卖场代理人:我们物美公司作为销售方,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进货时已经检查了供应商的资质、许可证以及产品合格证,已经履行了法定审查义务。

    针对上诉人要求赔偿购货损失358.2元,并十倍赔偿的请求,物美大卖场代理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郝先生吃了鸭子人身受到损害,他也不属于普通的消费者。

    物美大卖场代理人:我们有证据显示,上诉人曾多次大批量从我们下属门店大批量购买虫草酱鸭,曾经于2010年3月15日、3月29日在我物美玉廷桥店先后购买虫草酱鸭总价超过6000元,数量在100只以上。上诉人以同样理由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后,现在又以同样理由起诉我公司,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的普通消费者,而是为了牟取暴力。但是请注意《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前提是人身损害,立法宗旨是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不是牟利工具。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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