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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蔬菜、水果、食用菌实施市场准入(2)

2010/1/8 15:50:17 来源:成都日报

    质量检测

    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我市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将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市场开办者依法履行产地准出检验和市场准入检验。周蓉说,对同一产地一年内连续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半年内禁止该产地的3类食用农产品进入成都市场销售,并由工商部门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政府监管部门将与市场开办者进行约谈,通报检测结果,责令市场开办者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进行查处。另外,我市还将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将增加监督抽查检测的频次。
    市农委副主任葛云伦对记者说,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市场准入,不仅能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而且可以推动农产品、食品的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本报记者邓晓洪

    特别提示

    3类农产品设置5条准入条件

    市食安委为蔬菜、水果、食用菌这3类食用农产品设置了5条准入条件,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后,才允许入市销售。

    第一、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凭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入市销售,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经营者必须保留相关认证书复印件备查。

    第二、未经认证的3类食用农产品,凭本批次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入市销售。

    第三、未取得任何认证或无任何产地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的3类食用农产品,由市场开办方设立的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才能入市销售。

    第四、从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销售的3类食用农产品,凭批发市场经销者出具的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单据入市销售。

    第五、农民自产自销的3类食用农产品,未经检测的只能在当地集贸市场内,由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进行销售,而市场开办者对这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对每日在专用区域内经营的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品种进行登记建档,并由市场开办方设立的检测机构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产品实施检测。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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