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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3)

2009/10/16 14:43:47 来源:慧聪网
   六、卫生部门职责

    (一)提出生猪屠宰企业、家畜家禽屠宰厂(点)和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的卫生规范和条件;

    (二)送餐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民俗旅游户、庙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活动中销售非自制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餐饮服务活动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餐饮服务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七)查处餐饮服务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七、商务部门职责

    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

    八、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一)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二)查处流动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九、各区县政府职责

    组织区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十、其他职责

    (一)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的食品包装、仓储、运输和物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分别负责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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