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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里程碑

2009/9/8 11:06:16 来源:网友

  今年6月初,北京西城法院受理王老吉凉茶涉嫌违法添加中药材一案,这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北京首例消费者向商家索要10倍赔偿的案件。早在2005年,也有消费者以同样原因将王老吉凉茶销售商告上法庭,但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令败诉。

  “从这些事件中可以看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消费者从来不缺乏维权意识。之所以大多数人面对自身权益受侵害时没有挺身而出,是因为法律支持不够。”众多业内专家表示。

  “如果要说《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根本动因,就一个,安全的需要。”《食品安全法》起草有关负责人一言以蔽之。该负责人认为促使我国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动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食品卫生法》已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二是呼唤更科学有力的法律来保障食品安全。我国是一个农产品大国,但经常因为出现药物残留不符合国外规定而被限制出口。因此,制定更科学有力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仅是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突破技术壁垒,进入国际市场的需要。

  我国食品工业年总产值达到了4万亿元,但这种快速增长也带来了食品企业发展的不均衡,突出表现就是食品安全事件不断,特别是2004年的安徽阜阳假奶粉事件,使公众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也促使政府和专业人士开始重新审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并决定修订《食品卫生法》,将其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唯一法律。这一年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定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年。

  从2007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案的讨论和修改经历了很多的变化。“在修订过程中发现,这部法要增加的内容已经超出了《食品卫生法》的范畴,食品安全监管的角度也从外在的、干净卫生的角度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回忆这一历程时说。

  2004年曝出的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2004年7月,国务院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于是法制办成立了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食品安全法”概念首次浮出水面。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成为草案亮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3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条。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了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

  就在全国上下备加关注食品安全的形势下,2008年9月,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爆发,这成为《食品安全法》出台的催化剂。在二审仅仅两个月之后,10月23日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实上,三审稿许多修订内容都是针对这一事件的,如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等。

  今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四审首次将名人代言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我认为,四审最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首次出现,弥补了目前体制所形成的管理真空。”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说。

  历经三年四审的《食品安全法》,终于在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食品安全法》相对于过去的《食品卫生法》是一个巨大的飞跃,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表示,随着该法的贯彻实施,从田间到餐桌,食品安全将不断得到有效保障。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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