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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粮食库存划定“上下红线”

2009/9/3 13:13:24 来源:网友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确保粮食安全,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规定了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按照要求,在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和销售企业要分别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30%和20%的必要库存量;粮食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标准掌握。在异常情况下,当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规定的最低库存量为:收购企业不低于企业申报仓容量的30%,销售企业按上年平均日销售量的5天核定,加工企业按不低于上年实际加工天数平均日加工量的5天核定;当粮食市场供不应求, 价格上涨较多时,规定的最高库存量为:收购企业不高于企业申报仓容量的40%,销售企业按上年平均日销售量的10天核定,加工企业按上年实际加工天数平均日加工量的10天核定。

    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公布,对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更好地发挥粮食库存“蓄水池”作用,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对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利益,防止谷贱伤农,打击囤积居奇、垄断操纵粮食价格等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监督粮食经营者执行这一规定。

(潘来奎)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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