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商务部昨日公布的《大宗农产品(000061,股吧)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中获悉,从8月1日起,从事大宗农产品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及时、据实上报,否则在一至三年内将被禁止从事对外贸易经营。
大宗农产品,就是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根据《办法》规定,从事大宗农产品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并通过相应电子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之后,受委托组织将向商务部报告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信息,商务部将定期在官方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中进行发布。
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将向国家统计局通报。在统计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后,这些经营者还将面临来自商务部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从事外贸经营的处罚。
据了解,这是商务部首次就大宗农产品的进口报告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北京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温晓红表示,该《办法》的发布,可以帮助国家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农产品的进口信息,从而随时跟踪市场,及时进行调控。
温晓红解释说,进口的大宗农产品一般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如果对进口数量不能及时掌握,就很有可能对当前的国内市场造成一定冲击和影响。《办法》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报告义务,这就可以保证信息的即时性,对于短时间内进口的大宗货物,政府可以及时进行政策调整,从而及时维护贸易秩序。
附:商务部通知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10号令,《大宗农产品(000061,股吧)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及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商品为: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具体税号见附件1。
二、受委托组织
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商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三、备案登记
进口《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项下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抄报注册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四、信息发布
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特此公告
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序号 |
商品类别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1 |
大豆 |
1201001000 |
种用大豆 |
1201009100 |
非种用黄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 ||
1201009200 |
非种用黑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 ||
1201009300 |
非种用青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 ||
1201009900 |
非种用其他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 ||
2 |
油菜籽 |
1205101000 |
种用低芥子酸油菜籽 |
1205109000 |
其他低芥子酸油菜籽(不论是否破碎) | ||
1205901000 |
其他种用油菜籽 | ||
1205909000 |
其他油菜籽(不论是否破碎) | ||
3 |
豆油 |
1507100000 |
初榨的豆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
1507900000 |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 ||
4 |
棕榈油 |
1511100000 |
初榨的棕榈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
1511901000 |
棕榈液油(熔点19℃-24℃,未经化学改性) | ||
1511909000 |
其他精制棕榈油(包括棕榈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 ||
5 |
菜子油 |
1514110000 |
初榨的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
1514190000 |
其他低芥子酸菜子油(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 ||
1514911000 |
初榨的非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 ||
1514919000 |
初榨的芥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 ||
1514990000 |
精制非低芥子酸菜子油、芥子油(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 ||
6 |
豆粕 |
2304001000 |
提炼豆油所得的油渣饼(豆饼) |
2304009000 |
提炼豆油所得的其他固体残渣(不论是否研磨或制成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