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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

2008/5/19 15:08:06 来源:网友

    为加强出境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保证出境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根据《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出境养殖水产品(不包括活的水生动物和鳗鱼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总体要求

    (一)国家对出口养殖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对向出境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品原料的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地区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加工出境养殖水产品企业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办法》实施卫生注册管理。

    (四)出境养殖水产品的加工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三、养殖场的备案及监管要求

    (一)申请。

    1.申请检验检疫备案的养殖场,应当按照《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的检验检疫备案要求》(附件1)建立养殖场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

    2.养殖场在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原料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登记备案,填写并提交《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一式3份)(附件2)。

    3.养殖场在提交《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养殖场的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养殖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养殖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等)、药物及饲料使用清单、养殖水质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考核发证。

    1.材料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养殖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养殖场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抽封样检测。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养殖水产品抽封样,并送有资格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氯霉素、硝基呋喃、恩诺沙星等药残及重金属检测。

    3.现场考核。

    检验检疫机构收到检测实验室的合格检测报告后,组成2至3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考核组,按照《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的检验检疫备案要求》的规定,对申请备案的养殖场进行考核,并填写《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的备案考核记录》(附件3)。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养殖场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评审组,由考核组组织验证。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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