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集中收运、专业处理的原则,实现餐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和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